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交通部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管理,促進社團發展,維護社團合法權益,發揮社團在交通事業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團,是指在交通行業中依據《條例》成立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并由交通部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掛靠單位的全國性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團的登記管理、組織建設、日常運作和監督管理等。
第二章 社團管理部門和職責
第四條 交通部按照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并重的社團發展原則,實行歸口管理和業務管理相結合、部內相關司局分工負責的社團管理體制。
第五條 部人事勞動司是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團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交通行業社團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并組織監督實施。
(二)指導、管理、監督社團依法辦會、民主辦會工作情況,協調、檢查部內司局履行社團管理職責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社團及其組織機構的籌備申請和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審核工作,以及社團年度檢查的初審工作。
(四)負責指導、審批、監督社團換屆工作;負責社團負責人審批、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條 部內有關司局是社團的業務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建立與社團的聯系溝通機制,通報國家和交通部關于本行業的有關法規、規劃、產業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聽取社團工作匯報和對行業發展的意見、建議,按國家和交通部關于社團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指導、監督、檢查社團的業務工作。
(二)指導社團制訂業務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負責社團設立、變更、注銷、換屆等有關事宜的前期審查工作。
(三)負責辦理政府委托社團承擔有關任務的相關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社團主辦的100人以上的全國性會議和培訓、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會、境外組織資助、對外交流等重大業務事項的審批。
第七條 部內其他相關司局按照職責分工,對社團進行監督管理。具體分工為:
(一)部體改法規司負責社團設立實體機構、舉辦報刊網站,以及對外宣傳事宜的管理工作。
(二)部財務司負責社團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三)部科技教育司負責社團開展相關科研、培訓以及科研獎勵評定等活動的管理工作。
(四)部國際合作司負責社團涉外活動的指導與管理工作。
(五)部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在京社團黨建、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違紀查處工作。
(六)部審計辦公室負責社團審計的指導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交通行業有關部門或單位受交通部委托可作為社團的掛靠單位。掛靠單位主要職責為:受部委托,負責掛靠社團常設辦事機構的黨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黨風廉政建設;對掛靠社團的日常工作和業務活動提供支持。掛靠單位不得干預社團正常工作和業務活動,不能以社團名義從事本單位業務活動。
第三章 社團主要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社團主要權利
(一)開展本行業發展戰略研究,制訂行規行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內部和行業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反映行業訴求。
(二)組織學術研討和行業標準、規范研究,開展咨詢服務及科學技術推廣等工作,參與本行業的技術、科研成果鑒定工作。
(三)受政府委托,承擔本行業有關機構的資質初審或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初評、職業資格考試等具體工作。
(四)收集、整理、分析行業信息資料,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服務。
(五)組織行業培訓工作,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承擔政府和會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社團的義務
(一)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關于社團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履行社團章程,圍繞交通事業發展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二)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和促進交通事業發展的生力軍作用。
(三)接受社團歸口管理部門、業務管理部門、部內相關司局以及掛靠單位的指導、管理、監督、檢查。
(四)按時參加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工作。
第四章 社團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以及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在全國范圍內沒有業務范圍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團體。
(二)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三)有規范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須有50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七)有明確的部內業務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社團從申請到登記設立,程序如下:
(一)發起人或單位在征求部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同意后,向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社團籌備申請書(社團名稱、行業情況分析、業務范圍、組織機構、活動資金)、章程草案、會員名冊、籌備負責人員和機構方案。
(二)經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由有關部門或單位成立籌備機構。社團籌備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社團章程擬訂、機構設置等各項籌備工作,但不得開展籌備工作以外的其它活動。
(三)完成籌備工作后,社團籌備機構應將籌備情況報告、社團成立申請書、章程草案、驗資報告、住所使用權證明、擬設組織機構及其業務范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會員名冊及擬任理事名單等有關材料上報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經部審核同意后,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四)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團籌備成立后,經部批準,社團籌備機構應在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履行規定程序,通過社團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并同時報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社團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含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住所、活動資金、法定代表人及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等發生變更,或社團組織機構注銷,應經部社團業務管理部門審查并報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
社團注銷,其所屬組織機構同時注銷。在注銷清算期間,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動。注銷后社團的剩余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
(一)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下同),會員大會每屆任期3-5年。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二)會員大會的主要職權:
1. 審議、通過社團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選舉產生理事會;
4.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5. 審議批準社團會費標準;
6. 審議社團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7. 審議社團發展規劃等重大決策。
(三)會員大會屆滿須組織換屆,并提前2個月向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文件。因特殊情況確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社團工作。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須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理事會的主要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決定是否設置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4. 決定社團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各類組織機構設立和注銷;
5.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提出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選;
6.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理事會設立理事長(會長)1名、副理事長(副會長)若干名(原則不超過9名)、秘書長1名,以上人員統稱社團負責人。社團負責人應具有廣泛的行業代表性,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行使職權,研究決定社團有關工作。社團負責人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 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 審定社團人事、財務、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
3. 審議社團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4. 審議社團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并監督實施;
5. 審議社團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各類機構設立、變更和注銷,并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6. 審定社團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及秘書處下設辦事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
7. 審定社團重大業務活動和10萬元以上的投資經營活動;
8. 組織籌備社團換屆工作;
9. 審議下一屆理事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選;
10. 其他需要決策的事項。
(四)社團負責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有關會議,會議應不少于2/3人員出席,各項決議應由社團負責人1/2以上通過方可有效,并做好會議記錄,印發會議紀要。
(五)理事長(會長)不是專職駐會的,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專職的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職務,負責社團日常工作。
(六)社團理事長(會長)調整,應由社團負責人集體推薦或部社團業務管理部門直接提名,經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七)擬任新一屆理事長(會長)應參與社團換屆籌備工作,積極與社團負責人協商,推薦新一屆副理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人選,由社團報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八)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應身體健康,屆期內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周歲,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秘書長必須是社團專職工作人員,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60周歲。
(九)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會長)擔任,也可由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十)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社團可聘請在行業內具有較高威信的資深人士擔任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較多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二)常務理事會主要職責是受理事會委托,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承擔理事會主要職權的第1、3、4、5、6項工作。
第十七條 常設辦事機構
常設辦事機構是指社團理事會領導下的日常辦事機構,以秘書處的形式設立,秘書處實行理事長(會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處可下設若干辦事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社團各項規章制度和決議。
(二)承擔日常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等社團各類組織機構和部門的財務管理。
(三)擬訂社團各項規章制度。
(四)根據社團各項規章制度,承擔社團人事、黨建等日常工作,決定社團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社團的資產管理。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一)社團分支機構是社團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團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社團代表機構是社團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社團開展活動、承辦該社團交辦事項的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二)社團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應提交申請報告(包括機構名稱、業務范圍、住所使用權證明)和主要負責人情況等材料,經部社團業務管理部門審查,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九條 社團可設立與社團業務相關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銀行帳號的經濟實體、報刊雜志、網站、培訓研發機構等實體機構,并根據有關規定,報部履行相關程序。
第六章 社團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負責人管理
(一)社團負責人實行任期制,理事長(會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2屆。
(二)社團負責人應公道正派,廉潔奉公,嚴格遵守社團章程,認真履行職責,樹立依法辦會、民主辦會的意識,加強社團組織機構與規章制度建設,規范社團民主、科學決策機制。
(三)社團負責人應積極服務交通中心工作,配合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接受指導監督。
(四)新任社團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應接受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的任職談話,并參加相關社團業務培訓。
(五)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會同業務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社團負責人的思想作風、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和工作績效等方面進行考核。
(六)社團換屆和社團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由部授權或指定審計單位,組織審計。
第二十一條 業務管理
(一)社團必須在部社團業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本著統一安排、合理分工、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在社團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二)社團應建立業務活動匯報制度,理事長(會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應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述職,或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
(三)社團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依法所得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社團開展重大業務活動,應按有關規定報批。
(五)社團應針對所在行業發展現狀和熱點、重點、難點問題,每年向部提交行業報告或行業政策建議。
(六)社團涉外活動,按照國家和部外事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人事管理
(一)社團使用社團編制,不定行政級別,社團專職工作人員實行編制審批管理。社團編制方案由社團提出,經部審核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二)社團工作人員主要包括社團專職工作人員(包括部機關交流干部、社會聘用人員)、駐會人員(會員單位及掛靠單位經社團同意派駐到社團工作的人員)、離退休返聘人員。
(三)社團人事管理可以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原則,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參加當地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社團工作人員有關待遇由社團自行確定。
(四)現職公務員不得兼任社團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分會會長(主任委員)和副會長(副主任委員)等職務。
現職公務員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部管社團兼任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并報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核準,并不得在社團領取任何報酬。
(五)現職公務員可通過交流掛職形式到社團工作。社團工作人員也可以到部機關、企事業單位交流工作。
第二十三條 財務管理
(一)社團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建立健全社團內部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制度,接受部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社團收取會費必須執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規定。收取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并按有關規定履行備案程序。會費應由社團統一收取。
(三)社團應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社團只能在秘書處下設立一個財務管理部門,并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對社團日常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實行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社團經費來源主要包括:會費、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和資助、有償服務收入、實體機構上繳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社團經費應用于圍繞社團宗旨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開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費和辦公經費等,不得挪作他用。
(六)社團全部收支必須納入單位預決算管理。社團必須每年向理事會提交財務預決算報告,并按規定報部核批。
(七)社團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日常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資產處置應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實體機構管理
(一)社團設立實體機構,經部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二)社團應對實體機構加強管理和指導,完善法人治理體系,明確產權關系,健全管理制度,確保投資收益,防止資產流失,保證實體機構的合法經營收入用于社團發展。
(三)社團設立的實體機構必須為社團獨資或控股,以開展技術咨詢、舉辦展覽等有償服務活動為主。
(四)社團不得異地設立實體機構,社團及其實體機構不得接受其他社團和經濟組織的掛靠。
(五)社團刊物、網站應以宣傳國家、部的行業政策為宗旨,積極開展行業管理、科技推廣、學術研討、經驗交流、信息溝通、兩個文明建設等宣傳活動。社團應嚴格控制新增刊物,原則上一個社團刊物不能超過一種。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管理
(一)社團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布局應科學合理,符合社團自身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需要。
(二)社團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設立實體機構,應在確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
(三)社團原則上不得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直接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和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六條 黨建工作
(一)社團應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接受上一級黨組織領導。具備條件的社團應成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較少的可成立聯合黨支部,部管在京社團黨支部可以組建黨總支部委員會,接受部直屬機關黨委領導。京外社團和有掛靠單位的社團,黨組織的管理可以由掛靠單位的黨組織負責。
(二)社團黨支部和聯合黨支部應全面貫徹執行黨章規定的基層黨組織的基本任務,加強和改進社團黨建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會同部機關相關司局對社團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限期整改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社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會章程,不能服從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的,由部酌情決定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等處罰;逾期未能改正的,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將在民政部年度檢查時不予通過;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業務主管關系。
第二十九條 社團負責人工作開展不力,或存在違法違紀情況的,部社團歸口管理部門可以建議理事會罷免社團負責人。
第三十條 社團負責人應按時參加或委托相關人員參加社團負責人辦公會議,一年內有1/2會議未能參加的人員,應主動引咎辭職或按有關程序予以罷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部1999年7月5日發布的《交通部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交人勞發[1999]342號)同時廢止。